(2017)川042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超强与朱家宝、吴正江、田维森、邓跃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强,朱家宝,吴正江,田维森,邓跃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870号原告:王超强,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朱家宝,男,1996年7月3日出生,纳西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吴正江,男,200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田维森,男,199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邓跃川,男,199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王超强与被告朱家宝、吴正江、田维森、邓跃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超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超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朝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