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方连顺与李爱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896号申请执行人方连顺,女,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李爱锦,女,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方连顺与被执行人李爱锦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方连顺因被执行人李爱锦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68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00元、其他费用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2015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299-3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李爱锦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645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2015年4月24日,本院将执行款164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爱锦。2016年1月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爱锦工资34240元至本院账户。2016年1月28日,由本院(2013)延执字第96号案件(注:该案中方连顺为被执行人)提取34240元作为该案的执行款。2017年3月13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爱锦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54400元至本院账户,于2017年3月16日本院将执行款544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方连顺。2017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896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爱锦在中国农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的定期存款100000元。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方连顺与被执行人李爱锦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爱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方连顺100000元,申请执行人方连顺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同日,被执行人李爱锦将100000元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方连顺。申请执行人方连顺同意结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妍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