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章香梅、张磊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香梅,张磊磊,潘育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章香梅,女,1968年10月20日,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张磊磊,男,1978年8月14日,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被执行人:潘育春,女,1979年8月21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香梅与被执行人张磊磊、潘育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01374.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