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建春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6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建春,男,49岁(1968年3月14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住北京市西城区。198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6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子美,北京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春及其辩护人张子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建春于2016年4月25日22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东巷24号无名棋牌室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赵建春包中及其驾驶的摩托车内起获甲基苯丙胺338.15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3.15克。涉案毒品已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建春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建春当庭辩称其持有毒品数量为3.6克,起诉书指控的其余毒品不是其本人所有。被告人赵建春的辩护人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建春实施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赵建春实施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二、被告人赵建春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建春于2016年4月25日22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东巷24号无名棋牌室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赵建春包中起获甲基苯丙胺3.6克。另民警从棋牌室外赵建春驾驶的摩托车内起获甲基苯丙胺334.55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3.15克。涉案毒品已收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证人任某证言证明:2016年4月25日22时许,任某在朋友赵建春的住处西城区护国寺东巷一棋牌室时,突然警察进屋把任某和赵建春抓了,并在屋里搜了半天。棋牌室是里外屋,里屋是赵建春住的地方。2、证人李某证言证明:李某举报护国寺小吃街附近一男一女大量持有毒品,李某能找到他们的住处。2016年4月23日,李某碰到“东哥”,聊天时李某问“东哥”能找到东西吗?“东哥”说朋友那有,可以带李某去。当晚,“东哥”带李某到了护国寺小吃街附近胡同的一间平房,屋里住着一男一女,好像男女朋友关系。“东哥”介绍李某想买东西。男女都说可以,并从里屋桌子下拿出一个圆形铁盒,里面有两大包东西,还有零散的几包黄色东西,大约有三、四百克。看完东西,李某来到外屋,男子和“东哥”也出来了。男子说260元一克。李某问能不能先白拿几个试试。男子进屋问女子后答复可以。但李某当天没有拿就离开了。4月25日22时许,李某带民警到了护国寺小吃街附近一胡同,向民警指认了持有大量毒品的一男一女的住处。后民警进屋将一男一女抓获。“东西”就是指冰毒。3、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16年4月25日中午,李某到派出所举报有人大量藏毒,称西城区护国寺东巷24号无名棋牌室内有一男一女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吴某上报领导。经部署后,吴某和同事王某当日22时许赶到西城区护国寺东巷24号无名棋牌室,当场将赵建春、任某抓获。后从棋牌室内起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三小包、疑似毒品黄色晶体一小包、自制冰壶1个以及用于包装疑似毒品的塑料袋四个。并从赵建春的摩托车内起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二大包、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三小包,疑似毒品黄色晶体二小包,疑似毒品橙色颗粒三百二十九枚,以及用于包装疑似毒品的塑料包装袋七个,牛皮纸包装袋一个,蓝色塑料盒一个。民警在现场从赵建春身上起获一把车钥匙,可以打开藏毒摩托车,还从棋牌室内赵建春居住的房间找到一个行驶本,行驶本上的信息与藏毒摩托车一致。4、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6年4月25日中午,李某到派出所举报有人大量藏毒,称西城区护国寺东巷24号无名棋牌室内有一男一女非法持有大量毒品。王某上报领导。经部署后,民警当日22时许赶到西城区护国寺东巷24号无名棋牌室,当场将赵建春、任某抓获。后从棋牌室内起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三小包、疑似毒品黄色晶体一小包、自制冰壶1个以及用于包装疑似毒品的塑料袋四个。并从赵建春的摩托车内起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二大包、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三小包,疑似毒品黄色晶体二小包,疑似毒品橙色颗粒三百二十九枚,以及用于包装疑似毒品的塑料包装袋七个,牛皮纸包装袋一个,蓝色塑料盒一个,以及藏毒摩托车一辆。5、证人孙某证言证明:2016年4月25日22时许,孙某在西城区护国寺东巷一棋牌室内玩牌,警察进来,在棋牌室内查获毒品和一个冰壶,后将赵建春和一女子带回派出所。棋牌室是2015年12月1日,孙某转租给赵建春的,赵建春和女子居住在棋牌室内。赵建春有两辆黄色踏板的摩托车。6、被告人赵建春在检察机关供述证明:2016年4月初一天,“大斌子”与赵建春电话中商量可以将大约400克不好的冰毒以12000元卖给赵建春。赵建春在工行自动柜员机内取了9000元左右,加上身上的钱,凑了12000元,用报纸包好,外面裹了卫生纸,放在“大斌子”说的厕所马桶后面。大约10分钟后,“大斌子”让赵建春去马桶后面取货。赵建春取回家看见里面有麻古,塑料袋还占了不少分量,总体重量不到400克。但和“大斌子”就联系不上了。赵建春把冰毒和麻古藏在门口摩托车把下方的储物箱内,用钥匙锁上。2016年4月25日10时许,赵建春在自己经营的棋牌室内,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背包内起获四包冰毒和一个冰壶,从棋牌室门口停放在摩托车内起获大量冰毒和麻古。棋牌室门口的两辆摩托车都是赵建春的。毒品藏在大个摩托车车把下面的储物盒里,外面是一个大的白色透明塑料袋,里面有一个棕色牛皮纸袋,里面装着大小不一样的白色透明塑料袋和蓝色塑料袋。冰毒装在几个大小不一的白色塑料袋里,有黄色晶体的、白色晶体的。麻古装在蓝色塑料袋里,大约300粒。储物盒还有一个蓝色的塑料盒,平时吸毒时就把小袋的冰毒放在里面。棋牌室是2015年10月份和“六哥”租的。7、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证明:经鉴定,装在塑料袋内的329粒红色药片重33.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装在塑料袋内的白色晶体2份重317.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其含量为73.5%;装在塑料袋内的黄色晶体2份重6.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装在塑料袋内的白色晶体三份重11.1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8、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证明:经鉴定,装在塑料袋内的黄色晶体一份重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装在塑料袋内的白色晶体三份重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9、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的保鲜袋2号粘取物为混合结果,与任某、赵建春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10、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常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为固定证据,办案人员对毒品包装袋进行微量鉴定,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中所鉴定的保鲜袋均为案发地西城区护国寺24号棋牌室门前摩托车内起获的毒品包装袋。1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常营派出所出具的搜查笔录证明:民警对西城区护国寺东巷24号无名棋牌室内进行搜查,以及起获起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三小包、疑似毒品黄色晶体一小包、自制冰壶1个以及用于包装疑似毒品的塑料袋四个。从赵建春的摩托车内起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二大包、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三小包,疑似毒品黄色晶体二小包,疑似毒品橙色颗粒三百二十九枚,以及用于包装疑似毒品的塑料包装袋七个,牛皮纸包装袋一个,蓝色塑料盒一个。12、执法录像证明:民警抓获赵建春时的情况,以及民警对赵建春住处及户外摩托车搜查的情况。13、赃物照片证明:民警起获赃物的外部特征。14、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扣押清单证明:民警起获的赃物均已在案扣押。15、北京市公安局毒品收缴清单证明:涉案毒品均已被收缴。16、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任某尿液样本经检测,呈苯丙胺类阳性。2016年4月,任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赵建春尿液样本经检测,呈苯丙胺类阳性。2016年4月赵建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17、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常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4月25日22时许,赵建春伙同任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东巷24号无名棋牌室内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棋牌室内起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三小包、疑似毒品黄色晶体一小包、自制冰壶1个以及用于包装疑似毒品的塑料袋四个。并从赵建春的摩托车内起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二大包、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三小包,疑似毒品黄色晶体二小包,疑似毒品橙色颗粒三百二十九枚,以及用于包装疑似毒品的塑料包装袋七个,牛皮纸包装袋一个,蓝色塑料盒一个。18、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常营派出所出具的起赃经过证明:从赵建春的摩托车内起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二大包、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三小包,疑似毒品黄色晶体二小包,疑似毒品橙色颗粒三百二十九枚,以及用于包装疑似毒品的塑料包装袋七个,牛皮纸包装袋一个,蓝色塑料盒一个;从棋牌室内起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三小包、疑似毒品黄色晶体一小包、自制冰壶1个以及用于包装疑似毒品的塑料袋四个;摩托车一辆。19、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赵建春的身份情况。20、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赵建春198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6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出具的关于赵建春检举揭发情况证明:赵建春2016年5月12日向管教检举李金龙在海淀区明光桥附近贩毒,数量大约几百克。5月16日向管教检举袁景阳在北京市区附近和门头沟、房山等地贩毒,数量很大。5月16日向管教检举李金龙手中有冰毒100余克。案件线索转递到朝阳分局禁毒中队进行线索查证工作,被举报人已被其他分局抓获,线索查证工作已查否。22、机动车查询信息证明:涉案摩托车车牌号×××的车辆登记信息。23、牡丹灵通卡历史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赵建春名下工商银行卡的情况及2016年3-4月的交易情况。24、北京市公安朝阳分局常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民警在将赵建春带回派出所时,未将涉案摩托车的行驶证扣押带回,留在该无名棋牌室内,现已无法找到。25、北京市公安朝阳分局常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本案线索举报人手机停机,经查找及走访了解,均无法联系到该人。26、北京市公安朝阳分局常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2016年4月25日22时许,民警在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东巷24号一无名棋牌室内将非法持有大量毒品的赵建春、任某抓获。因赵建春本人当场拒不交代藏毒地点,民警对该无名棋牌室内进行搜查时,全程使用一台执法记录仪,另一台执法记录仪在该棋牌室外对摩托车进行搜查,当搜到摩托车后储物箱时,未发现内有毒品,随后,持有执法记录仪民警带赵建春到无名棋牌室内进行搜查,正在这时,进行搜查摩托车的民警在该摩托车前车把下方发现有一储物盒,打开后,发现该储物箱内有大量毒品,随后,持有执法记录仪民警便带赵建春到摩托车边上,在赵建春在场的情况下,对该摩托车前车把下方的储物盒内的毒品起获。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春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建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被告人赵建春及其辩护人所提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所提立功的辩护意见,已被本案证据所否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建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孟丽娟人民陪审员 赵秀敏人民陪审员 李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雪霖冀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