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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3726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726号原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工商区312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5736449R。法定代表人:张和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忠波,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中段。原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江俊独任审理,因本案承办人工作调动原因,本案变更承办人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4元,减半收取5097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78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了1088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5097元。审 判 长 欧 平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龚玲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