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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侯延峰、丛俊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延峰,丛俊峰,侯家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侯延峰,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丛俊峰,男性,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东阿县。被执行人:侯家刚,男性,1968年2月9日出生,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38009.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侯延峰与丛俊峰、侯家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38009.7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