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严秋松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秋松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秋松,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秋松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秋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秋松在任惠来县地方税务局隆江分局助征员期间,于2003年1月至2004年5月,利用其在协助惠来县地方税务局隆江分局税务征管员征收、缴纳税款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税务征管员张某、方某、唐某2、林某1、肖某、严某16人交予其税款现金去缴款入库时,先后采用作废税收通用缴款书(32份)的方式,侵吞税款现金共人民币114720.64元。案后,税务征管员张某、方某、唐某2、林某1、肖某、严某16人分别补缴税费共124605.61元,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同意惠来县地方税务局隆江分局将涉税案件的税款124605.61元缴交入国库。2004年7月1日惠来县人民检察院对严秋松网上追逃,同年11月25日对严秋松立案侦查,但严秋松一直在逃。2017年5月18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兴华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水东直街二横巷11号301房抓获被告人严秋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惠来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广东省惠来县地方税务局证实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隆江税务分局(所)票证作废清单,惠来县地方税务局被作废缴款书情况,票款结报单,个体纳税户清理、税款核定、税负调整登记表,惠来县地方税务局隆江税务分局2004年涉税案件中各人应补缴税明细表,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惠来县地方税务局隆江税务分局涉税案件的税款缴交入国库的函,证人张某、方某、严某1、肖某、林某1、唐某1、林某2、陈某的证言,揭阳市公安局揭市公刑技文检字(2004)第021号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票据的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秋松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协助惠来县地方税务局隆江分局税务征管员征收、缴纳税款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税款现金共人民币114720.64元,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以及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秋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旭文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詹浩科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