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付达森、付尚凯、毛传荣与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达森,付尚凯,毛传荣,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付达森,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龙都北路**号春秋名邸*期*栋*单元**层*号,身份证号5101121987********。申请执行人付尚凯,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龙都北路**号春秋名邸*期*栋*单元**层*号,身份证号5101121965********。申请执行人毛传荣,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龙都北路**号春秋名邸*期*栋*单元**层*号,身份证号5101121965********。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镇政府内。负责人梁玉容,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付达森、付尚凯、毛传荣与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付达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3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4500元、协助办理房屋产权不动产权证。本案执行中,案涉不动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但违约金未执行到位。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位予以查封,并对部分车位予以评估拍卖,因其上设置有抵押权,且抵押金额巨大,暂无法处置,故拍卖予以暂停。另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付达森、付尚凯、毛传荣违约金4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 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