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8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刚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8635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1号天恒置业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刘洪文,董事长。陈刚与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08民初39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刚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上园×号楼×层×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陈刚(身份证号:×××)名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费用由陈刚承担。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寅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