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章金旺、占言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金旺,占言明,程德将,吴林桂,章民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金旺,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占言明,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原审被告:程德将,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原审被告:吴林桂,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原审被告:章民主,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上诉人章金旺因与被上诉人占言明、原审被告程德将、吴林桂、章民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金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章金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金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上诉人章金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扬审判员 程 锐审判员 余林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业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