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管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管贺,刘慧丹,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7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法定代表人:夏春秋,行长。住所地:临邑县迎宾路127号。被执行人:管贺,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刘慧丹,女,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慧明住所地:临邑县迎宾南路东侧。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与管贺、刘慧丹、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贺、刘慧丹、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854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凯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