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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升学、肖春莲申请执行绵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刘召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升学,肖春莲,绵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刘召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刘升学,男,生于1970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大竹村。申请执行人:肖春莲,女,生于1971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大竹村。被执行人:绵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法定代表人刘召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召德,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4日,住安微省凤阳县刘府镇光明村童庄队。本院在执行刘升学、肖春莲申请执行绵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刘召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升学、肖春莲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刑初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