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钟执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9常州金迪化工有限公司民事通知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常州金迪化工有限公司、唐忠达: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执行常州金迪化工有限公司、常州远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忠达、潘吉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钟商初字第0936号民事调解书,原执行案号为(2013)钟执字第146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将该债权转让给清福联纵有限公司,执行过程中清福联纵有限公司实际收到执行款人民币1068534元。清福联纵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卜伟兴,债权剩余本金3029322.31元及利息160274.5元。卜伟兴与常州金迪化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由常州金迪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259596.81元。现卜伟兴已实际收到执行款人民币3259596.81元,上述执行依据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联系电话:0519839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