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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继永与肖西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继永,肖西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890号原告:丁继永,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车XX,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西林,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继永诉被告肖西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丁继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西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继永撤回对被告肖西林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继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8元已减半收取2334元,由原告丁继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