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继永与肖西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继永,肖西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890号原告:丁继永,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车XX,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西林,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继永诉被告肖西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丁继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西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继永撤回对被告肖西林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继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8元已减半收取2334元,由原告丁继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