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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郑国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郑国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9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6527072F。法定代表人:陈汉榕,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燕,女,该行员工。被告:郑国忠,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郑国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以被告郑国忠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以被告郑国忠已死亡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卉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