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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与被告张洪军、孙庆波、孙绍洲、许卫丽、刘广涛、周红、孙敬民、徐伟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张洪军,孙庆波,孙绍洲,许卫丽,刘广涛,周红,孙敬民,徐伟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344号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住所地:莱州市。负责人:王介元,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该单位职工。被告:张洪军,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孙庆波,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孙绍洲,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许卫丽,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广涛,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周红,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孙敬民,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徐伟侠,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与被告张洪军、孙庆波、孙绍洲、许卫丽、刘广涛、周红、孙敬民、徐伟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55元,减半收取2177.5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74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靖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