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爱明与赵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435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对原告王爱明与被告赵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88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88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18行中“但其要求从2017”补正为“但其要求从2016”。(2017)鄂088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19行中“退还房屋之日即2017年9月”补正为“退还房屋之日即2016年9月”。(2017)鄂088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3行中“被告赵斌从2017年9月26日起”补正为“被告赵斌从2016年9月26日起”。审 判 长 寇 军人民陪审员 邓泽民人民陪审员 徐永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党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