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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48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