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执1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丙洋、宋尚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丙洋,宋尚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丙洋,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宋尚庆,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宋尚庆与刘建霞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宋尚庆及宋尚庆之妻刘建霞名下的银行存款2779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