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装饰材料门市与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装饰材料门市,钱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593号原告定边县某某装饰材料门市经营者席某某,男,汉族。被告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某某装饰材料门市诉被告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暂时无法取得联系,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边县某某装饰材料门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装饰材料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思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