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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34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张渝与田先忠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渝,田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34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渝,女,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新农街*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9********。被执行人:田先忠,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接单办事处龙海大道*号*幢9-1,公民身份号码2201021963********。申请执行人张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田先忠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78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先忠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工商股权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田先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田先忠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渝借款5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34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渝若发现被执行人田先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7828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田先忠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渝履行(2016)渝0113民初78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