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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3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程x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陈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3902号之一原告:程xx。被告:陈x。原告程x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程xx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xx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淇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