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3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程x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陈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3902号之一原告:程xx。被告:陈x。原告程x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程xx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xx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淇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