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熊清江与桐柏县城郊乡周庄村余庄组、池长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清江,桐柏县城郊乡周庄村余庄组,池长伍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996号原告:熊清江,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柏县城郊乡周庄村余庄组。负责人:江孝献,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孝胜,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系该组原组长。被告:池长伍(武),男,1953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熊清江诉被告桐柏县城郊乡周庄村余庄组、池长武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熊清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清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熊清江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