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与肖鹏鹏、肖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肖鹏鹏,肖永亮,刘紫云,王加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086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住所地南安市洪濑镇江滨东路7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51018G。负责人黄清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佳澎,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苏建清,系该行员工。被告肖鹏鹏,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肖永亮,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刘紫云,女,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王加跃,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诉与被告肖鹏鹏、肖永亮、刘紫云、王加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