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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行审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天水市麦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天水茗龙轩茶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麦积领航店食品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麦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水茗龙轩茶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麦积领航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3行审82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麦积区桥南党校路。法定代表人雷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康某,该局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天水茗龙轩茶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麦积领航店。所在地麦积区渭滨北路.法定代表人谢某,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麦)食药监餐罚[2016]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并处罚款75000元;3.加处罚款75000元。依据的事实是: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抽样检验,被执行人天水茗龙轩茶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麦积领航店批号为20160717的马拉糕铝的残留量不合格。经调查,该店于2016年7月17日生产马拉糕3公斤,抽检1.5公斤,剩余已经全部销售,获得销售收入72元。被执行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并处罚款75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结论为铝的残留量不合格。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3.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的送达回执。4.现场检查笔录。5.马某的询问调查笔录.6.整改通知.7.天水茗龙轩茶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麦积领航店的营业执照等。8.陶某的询问调查笔录.9.立案审批表。1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1.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2.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3.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执。1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执。15.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其送达回执。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根据该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食品监管的法定职责。本案被执行人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数额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因此,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具备执行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然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天麦)食药监餐罚[2016]03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吴华锋审 判 员  陈梅芳人民陪审员  黄雅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田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