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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1803220。法定代表人:杨细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藏龙岛科技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753033X。法定代表人:徐杰,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27日权利人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74,392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772元,案件执行费81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存款5993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