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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善标与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善标,余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1407号原告:曹善标,男,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余建平,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曹善标诉被告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舒增源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余建平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善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建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善标起诉称,2016年3月30日,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基于双方友情向其提供借款,计人民币伍万元整,款以现金方式当日向被告交付,并签署借条且明确借款期间的计息比率。借款当日双方约定,被告数月后即归还上述借款,但之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后被告在借条上又明确了还款日期(2017年3月30日)。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曾多次以面访及电联的方式向被告催款,但效果不佳。现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6000元整(��息按1%/月暂算至2017年3月29日,实际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合计56000元整;2、诉讼费及相关差旅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余建平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2016年3月30日,被告余建平向原告曹善标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向曹善标借人民伍万元正(¥50000.00),归还日期2017.3.30,月息壹份利。”后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余建平向��告曹善标借款逾期未还,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余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善标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0‰自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善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余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增源人民陪审员  徐红卫人民陪审员  黄如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 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