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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健、裘永祥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裘永祥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刑初50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健,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2016年6月12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罚款3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裘永祥,曾用名裘丹坪,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2005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6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5月20日暂予监外执行,同年7月15日被收监执行,同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健、裘永祥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满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健、裘永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周健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城东街35号自己家、城北村被告人裘永祥家、桐庐县窄溪镇银河大酒店2楼包厢等地,在其妻子陈某1(另案处理)组织、召集的“牛牛”赌博场子上帮忙收取头钱6次,累计收取头钱人民币5500余元。被告人裘永祥在陈某1组织赌博期间为该赌博场子望风6次,收取好处费累计1000余元,该6次赌博累计收取头钱5500余元。具体如下:1.2016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陈晓芬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城东街35号自己家中,组织、召集参赌人员胡某、王某等人,采用扑克牌以“牛牛”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周健帮忙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1000余元。2.2016年9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陈晓芬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城东街35号自己家中,组织、召集参赌人员胡某、王某等人,采用扑克牌以“牛牛”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周健帮忙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1000余元,其中被告人裘永祥参与望风。3.2016年9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陈晓芬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城东街35号自己家中,组织、召集参赌人员胡某、王某等人,采用扑克牌以“牛牛”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周健帮忙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700余元。4.2016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陈晓芬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城北村被告人裘永祥家中,组织、召集参赌人员胡某、王某等人,采用扑克牌以“牛牛”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周健帮忙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裘永祥参与望风。5.2016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陈晓芬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城北村被告人裘永祥家中,组织、召集参赌人员胡某、王某等人,采用扑克牌以“牛牛”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裘永祥参与望风。6.2016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陈晓芬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城北村被告人裘永祥家中,组织、召集参赌人员胡某、王某等人,采用扑克牌以“牛牛”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周健帮忙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700余元,被告人裘永祥参与望风。7.2016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陈某1在桐庐县窄溪镇银河大酒店二楼包厢内,组织、召集参赌人员胡某、王某等人,采用扑克牌以“牛牛”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裘永祥参与望风。8.2016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陈某1在桐庐县窄溪镇银河大酒店二楼包厢内,组织、召集参赌人员胡某、王某等人,采用扑克牌以“牛牛”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周健帮忙从中收取头钱人民币800余元,被告人裘永祥参与望风。被告人周健于2016年11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健、裘永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健、裘永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陈某2、王某、胡某、钟某的证言,被告人周健、裘永祥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健明知其妻子陈某1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仍给予帮助,被告人裘永祥明知他人在组织赌博活动,为谋取利益仍给予帮助,一年内收取头钱数额在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周健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裘永祥具有立功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健、裘永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健明、裘永祥有前科劣迹情况,本院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周健、裘永祥的犯罪事实、性质、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健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裘永祥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骆芝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