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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临娣与邢玉虎、杨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临娣,邢玉虎,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杨临娣,女,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玉虎,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辉,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临娣与被执行人邢玉虎、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邢玉虎、杨辉名下有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玉虎、杨辉名下银行账户130325元或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