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临娣与邢玉虎、杨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临娣,邢玉虎,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杨临娣,女,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玉虎,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辉,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临娣与被执行人邢玉虎、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邢玉虎、杨辉名下有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玉虎、杨辉名下银行账户130325元或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