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斌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斌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149号罪犯唐斌,男,1971年3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汉族,��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19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责令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35981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9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7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唐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