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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511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瑞莹,宛城区茶庵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杏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心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新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