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511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瑞莹,宛城区茶庵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杏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心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新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