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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俞汛与李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俞汛,李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963号原告:陈俞汛,男,199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李宏锋,男,199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俞汛为与被告李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俞汛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