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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向新建、刘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新建,刘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法定代理人:刘俊,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向新建,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刘瑞,女,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向新建、刘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纪肖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