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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国峰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二道岗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二道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峰,男,1990年3月11日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二道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负责人:王纪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峰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二道岗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国峰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丰慧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化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