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民终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冯文志、河南省安阳矿务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文志,河南省安阳矿务局,安阳矿务局岗子窑煤矿清算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文志,男,汉族,1954年6月1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永朝,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矿务局,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法定代表人:卜红斌,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生,系安阳矿务局人劳处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矿务局岗子窑煤矿清算组,住所地:河北省磁县岗子窑村。清算组负责人:邢凤昌,职务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海,安阳矿务局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冯文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矿务局、安阳矿务局岗子窑煤矿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文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