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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作明与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作明,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059号原告:周作明,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52967206T。法定代表人:黄必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社教,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旋,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10348477W。法定代表人:杭延华。原告周作明与被告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周作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作明以需要补充其他证据材料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作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34元(原告已预交27268元),由原告周作明负担。审 判 长 孙 武人民陪审员 方 丹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