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希德与长春市朝阳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希德,长春市朝阳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于希德,男,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云顶街与旷达路交汇。法定代表人孙立革,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希德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421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