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xx、吴xx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执行人:吴xx,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吴xx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02执7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建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