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华、朱泽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华,朱泽涛,夏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华,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庆华,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泽涛,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大红,天门市皂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夏江林,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再审申请人李华因与被申请人朱泽涛、夏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伍新明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