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1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芝琼与被执行人雷映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芝琼,雷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郭芝琼,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被执行人:雷映刚,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芝琼与被执行人雷映刚“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映刚至今未履行本院(2017)川1921民初11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芝琼和被执行人雷映刚在夫妻存续期间在成都市新都区有共同共有住房一套[产权证书号为川(2017)新都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121.27平方米],离婚时,该房屋归被执行人雷映刚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雷映刚所有的位于都市新都区住房一套[产权证书号川(2017)新都区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执行人雷映刚管理、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毁损等设置他项权利负担,妨碍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芝琼负责监管。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伏 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