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学林与孙凯 王春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林,孙凯,王春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60号申请人王学林,男,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孙凯,男,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王春月,女,198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王学林因房屋买卖合同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孙凯、王春月共同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济阳房权证城区字第0065**号的房产一处,保全价值6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保单号:PZPP201737011172000383。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学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凯、王春月共同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济阳房权证城区字第0065**号的房产一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王学林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仲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