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国诉被告黄秋坤、潘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国,黄秋坤,潘丽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3657号原告赵永国,男,汉族。被告黄秋坤,男,汉族。被告潘丽君,女,汉族。原告赵永国诉被告黄秋坤、潘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秋坤、潘丽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永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被告的债务为共同债务;2、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14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债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08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债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被告黄秋坤、潘丽君原系河西天下客柴火鱼庄经营者。2016年4月21日至5月6日,被告黄秋坤、潘丽君以赊账的方式欠付原告购鱼货款5114元,二被告在送货单上注明“未付款”并签名,现河西天下客柴火鱼庄因经营不善关门已不再营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债务。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黄秋坤、潘丽君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二被告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各一份、送(销)货单原件10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秋坤、潘丽君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湖南省怀化市河西经营一家天下客柴火鱼庄。2014年,被告黄秋坤、潘丽君与原告赵永国口头达成鲜鱼买卖协议,约定买方(黄秋坤、潘丽君)向卖方(赵永国)购买各种鲜鱼,鱼价双方已协商好。2016年4月21日至同年5月6日,二被告尚欠原告购鱼款5108未付,被告潘丽君在9张总金额为4745元送(销)货单上注明“未付款”并签名,被告黄秋坤在1张金额为363元送(销)货单上注明“未付款”并签名。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黄秋坤、潘丽君未按约定将尚欠货款5108元支付给原告。原告赵永国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国与被告黄秋坤、潘丽君之间口头约定的鲜鱼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赵永国将鲜鱼销售给被告黄秋坤、潘丽君,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约定及送(销)货单确认,被告黄秋坤、潘丽君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108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1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院综合考虑逾期付款给原告赵永国造成的利息损失等因素,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损失,从2016年5月7日起的违约金以人民币5108元为基数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故原告赵永国要求被告黄秋坤、潘丽君支付拖欠货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笔欠款系被告黄秋坤、潘丽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黄秋坤、潘丽君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黄秋坤、潘丽君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秋坤、潘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赵永国货款人民币5108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5月7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秋坤、潘丽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文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