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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朱道会、王云琴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道会,王云琴,张勇,张永福,李粉书,王桃银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道会,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钟山区村民,退休职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城,男,系钟山区大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314016。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琴,女,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系钟山区村民,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王云琴之夫),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系钟山区村民,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福(张勇之父亲),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系钟山区村民,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粉书(张勇之母亲),女,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系钟山区村民,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桃银(王云琴之妹),女,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系钟山区村民,住该村,五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44885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五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女,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1461897。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上诉人朱道会因与被上诉人王云琴、张勇、张永福、王桃银、李粉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道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谭茶芬审判员  高良萍审判员  张德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