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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朱金菊、谭梅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菊,谭梅英,谭梅平,刘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朱金菊,女,1960年5月17日出生,住常山县。申请执行人谭梅英,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谭梅平,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刘金良,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822执1051号朱金菊、谭梅英、谭梅平与刘金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金菊、谭梅英、谭梅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822执10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纵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