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强清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富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富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强清1号申请人: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2-348B。法定代表人:傅争先,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科贤,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蓉,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富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号18-2。法定代表人:方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富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裁定受理,并依法向被申请人宁波富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公告送达受理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因被申请人宁波富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等相关人员均未提供宁波富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申请人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导致被申请人宁波富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现申请人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宁波富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宁波富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股东等相关人员依法负有清算义务,但均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被申请人宁波富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经本院公告通知均未提供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宁波富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清算无法进行。申请人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被申请人宁波富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要求宁波富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宁波富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赖 伟代理审判员 汪晓原代理审判员 朱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叶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