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隋有龙、张爱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保49号李桂荣,隋有龙,张爱芳:申请执行人李桂荣与被执行人隋有龙,张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15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隋有龙的房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6日向珲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隋有龙名下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XX)李桂荣提供担保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XXXXX**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保49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荣与被执行人隋有龙,张爱芳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