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营市华文商用机器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华文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707号原告:东营市华文商用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82887651。法定代表人:周培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丛丛,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华文商用机器有限公司职工,住。被告: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光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华文商用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华文商用机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华文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华文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