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6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鑫君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鑫君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黄和平,金爱荣,徐文喜,武汉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60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鑫君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黄和平,男,1956年2月6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金爱荣,女,195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徐文喜,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53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鑫君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黄和平、金爱荣、徐文喜、武汉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鑫君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黄和平、金爱荣、徐文喜、武汉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张炳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