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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6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海霞、衡水大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霞,衡水大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海霞,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衡水大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桃城区育才街与和平路交叉口南行50米西侧前里马回迁2号门店法定代表人:朱叶辉。刘海霞申请执行衡水大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海霞于2017-4-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