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翁某1与翁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1,翁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477号原告:翁某1,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翁某2,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山市号。本院在审理原翁某1有与被翁某2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翁某1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翁某1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翁某1有负担。审判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东丽 关注公众号“”